年4月10日阿狸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规定,对其处以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处罚,处罚金额达到.28亿元。并对阿狸处罚的同时下发《行政指导书》,要求阿狸3年内每年12月31日向总局报送自查合规报告。阿狸案是年2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指南》)出台后首例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对从事平台经济领域的企业可以说是反垄断合规发展具有教科书的意义。本文将以阿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书》为基础探讨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介绍
张安喆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安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贪污渎职类案件、竞争法和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案经验。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阿狸被处罚是因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促销活动,排出、限制了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先发展,且具有不正当理由。总局对此的认定是根据《平台指南》规定,从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来认定阿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阿狸的相关市场界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狸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总局对此认定是根据《平台指南》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审查。因审查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其显著特性是双边性的,平台服务对象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边组成,又因服务平台本身的跨边网络特点,从而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平台服务的需求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如果用传统审查方式,则对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很大的难度。但总局亦运用网络服务平台的特殊性,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进行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来进行阿狸的相关市场定性。
(一)阿狸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阿狸被总局认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对于被认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需要明晰其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的不同。
从经营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利用互联网的技术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达到全国覆盖促成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线下服务平台则因地理位置和交通的限制,其只能促成一定区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交易,而且线下服务平台有营业时间限制,但网络服务平台是虚拟的交易场所故其可实现24小时营业。同时线下服务平台具有实体店铺,故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成本有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仓储等费用。而网络服务平台是虚拟交易场所,经营者只支付经营费用和佣金,成本相对较低。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辅助经营者匹配消费者进行经营推广,而线下服务平台缺少技术支撑,无法有效辅助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及时收集消费者反馈,帮助经营者销售调整,而线下服务平台信息反馈有限不能达到促进经营改善的效果。
从消费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网络服务平台因突破了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商品及商品信息,算短了消费者商品比较的时间,同时网络服务平台与物流系统已经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而线下服务平台仍局限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空间限制提供的商品有限,以及消费者要实地走访经营场所进行商品比较所消费的时间精力远大于在网络服务平台消费。
从供给角度进行替代分析:网络服务平台与线下服务平台在本质上仍是存在重大区别。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收入是交易佣金、营销推广等组成,而线下服务平台只是单一的店铺租金构成。且线下转为网络成本高难度大,不仅需要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也需要构建成市场需求的规模,故近年来线下服务平台转为网络服务平台少之又少。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经多年发展已成为单独相关商品市场。在我国网络零售主要以B2C(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零售模式)、C2C(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为基础,但在销售模式上从消费者主动平台搜索购物到直播、短视频、图文等方式向消费者推荐的方式进行改变,且商品多元细化。但本质上仍是依托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故无论是B2C还是C2C,销售是被动还是主动,商品的分类如何精细,都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同一相关商品市场里。因此总局从经营者、消费者、供给关系、销售方式等角度分析,认定阿狸的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二)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从经营者、消费者、供给替代角度,总局认定阿狸的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从经营者角度分析,中国境内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主要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选择境外平台销售中国境内消费者不符合商业逻辑。从消费者角度分析,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主要还是在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选择境外平台则面对语言、支付、售后、物流、海关等一些列问题,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成本,故中国境内消费者仍主要在国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物品。从供给替代角度分析,境外网络平台进入中国市场,既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政策申请要求,并且建立物流、支付、数据等系统,故进入中国市场难度很高,因而在事实上境外平台无法对国内平台产生竞争关系。在中国境内,各个地区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政策基本一致。因此阿狸被认定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综上,总局对阿狸认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认定采用了新颖的经营者替代、消费者替代、供给替代三方角度进行分析,以确定调查对象的市场地位。
二、阿狸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总局在调查阿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阿狸认为:现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认定标准多元没有同统一标准,无法准确认定市场份额;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发展迅速,相关的支付和物流发展迅速,准入门槛降低,新竞争者持续涌入并快速发展;新型平台快速发展,经营者平台迁移成本降低。总局通过对阿狸的市场份额的审查、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阿狸的市场控制能力、阿狸的财力与技术能力、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的进入难度与阿狸的市场优势等方面,认定阿狸的理由不成立,阿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阿狸在平台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
总局在审查阿狸市场份额中发现,在年-年在我国主要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费中,份额占70%以上。而且在年-年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60%以上。从而总局利用这些数据认定阿狸在平台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以上。
(二)平台服务市场高度集中
总局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集中度,使用HHI指数、CR4指数予以确定相关市场的集中度。HHI指数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是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方法之一,HHI指数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CR4指数为行业前四名份额集中指标,可以对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分类研究,CR4越大,说明这一行业的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越趋向于垄断。而相关HHI、CR4数值很高,说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高度集中且处于垄断性质的情况,而阿狸在该市场份额稳定,保持强势的竞争地位,因此自然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约束。
(三)阿狸具有雄厚财力和先进技术,对市场很有控制力
阿狸自年-年净利润年增长率为24.1%,市值从年的1.32万亿增长至年4.12万亿,如此雄厚的财力足以扩展关联市场。而且阿狸在经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利用先进算法可以辅助经营者针对性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促成交易,同时可以监测平台内经营在其他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在如此优势之下,阿狸与经营者谈判中自然处于强势地位,阿狸也可以利用平台规则控制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但阿狸在相关市场份额占50%以上,还是吸引很多经营者进入该平台。从而在雄厚财力、先进技术、市场份额上,阿狸对市场及经营者有很强的控制力。
(四)平台内经营者对阿狸有高度依赖性
总局在调查中发现,阿狸具有大量的消费用户,平均消费水平超过其他竞争平台,而且用户黏性很强,跨年留存度达到98%。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平台内经营者自然很难放弃该平台。同时阿狸本身就有很高的品牌效应,经营者在阿狸的平台经营自然享受到品牌福利,而且经营者在平台内获得了很多固定客户和用户评价、交易数据等,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网络销售,因此经营者转换平台则会造成很大的交易成本。因而平台内经营者对阿狸存在高度依赖性。
(五)阿狸在相关市场有显著优势,竞争者进入难度大
阿狸在经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多年,已经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生态好布局,创设了庞大的物流、支付和数据处理等系统,使其在平台服务市场产生了强大的市场力量。而其他竞争者相进入该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平台建设,物流、支付、数据系统的构建,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而且要获得大量的经营者入驻,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进入。又受到成熟的服务平台竞争,新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足年提高。
综上,可得出阿狸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反向思考,总局对阿狸的认定,是深入调查阿狸的财会报表、企业年报、运营数据,以及运用HHI、CR4等指数测评,以及与平台内经营者调查,才进行认定,表明总局对阿狸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调查。
三、阿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总局在调查阿狸中,通过对经营者谈话、经营者与阿狸签署的合同、平台数据审查等途径认定,阿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平台指南》所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方式。而阿狸所使用的是“限定交易”。
(一)禁止经营者在相关竞争平台开店及促销活动
阿狸将其平台内经营者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7个等级,而在KA级别以上的经营者为核心经营者。因此阿狸在于核心经营者进行谈判合作中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协定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相关竞争平台开店,已经在其他平台开店的降低店铺等级且禁止参其他平台的促销行为,且多次口头告知。
(二)以奖惩等方式要求经营者进行“二选一”
依据《平台指南》规定,“二选一”是指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进行二选一。阿狸为促使经营者执行二选一的要求,以奖励、惩戒的方式要求经营者实施。通过流量支持、增加推送等方式激励经营者进行二选一。同时阿狸利用其平台管理者以及高级技术,通过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搜索降权等其他利益的方法惩戒那些违反“二选一”规定的经营者。
四、阿狸百亿罚金的反思总局对阿狸的认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原则纲领,《平台指南》为具体操作方法。而本次审查的主要亮点在于总局运用经营者替代分析、消费者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的方法,对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审查,这亦表明国家对网络平台垄断地位的审查方法。由其在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HHI、CR4指数,对具体市场的集中度的审查方法。总局在对阿狸做出处罚决定书时,一并下发《行政指导书》对阿狸进行了16项的具体整改要求,要求阿狸3年内每年12月31日向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阿狸的垄断行为的自我整改情况及公司内部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总局对阿狸的处罚行为对阿狸是一个警告,同时也是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其他企业一个警示。证明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高度重视。在阿狸被处罚不久4月26日总局也对美团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总局先处罚阿狸后立案调查美团的垄断行为,足以证明国家对反垄断行为的强力打击,这也是十四五规划的目标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目标纲要》)第二十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三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中指出“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而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监管部门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不是单一的对反垄断、反不正当领域。在今年6月1日总局新闻发布市场监督部门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予以顶格罚款共计万元,在5月初对“作业帮”、“猿辅导”两家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检查。这表明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致力于对国内市场乱象进行系统的监督整改。依据《目标纲要》与全国两会来看,在十四五期间我国的市场模式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导,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并明确提出要将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国家在总体布局上是希望市场中企业发展百花齐放,企业多了就业岗位就多了,失业率就下降了。而在市场之手推动下企业发展自然的往垄断地位走,但这于国策不符自然会受到打压,因此企业要想在十四五期间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寻找共赢之道。
企业-市场-消费者本身是一个循环的体系之内,是互相促进的,而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共同盈利,所以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多元探索不同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互为辅助式的生存发展,不排斥外来者不打压其他市场,寻找合作共荣、创新的生机,这样国内市场及企业才能找到突破瓶颈,并吸引国际资金向国内市场涌入,同时国家也会进行政策性的扶持。
编辑:杨惠淇
审核:张安喆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出具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本文为原创文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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